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

第九課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剛看完錄影帶,
馬上衝回中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
拿著條例影本,畫著講義上所遺漏的法條,
剛好回答了我的疑問。

第一次招開會議需要2/3以上住戶(且持分達2/3以上)出席;
之後門檻均降低為1/5,採多數決。
不適任的管理委員召開會議後,表決通過便可罷免。
寄存證信函,三週內就可以解決。

端木先生一一回覆各個公寓住戶的問題,
「這些都不是問題!」,有些,真的不是問題,
但真的酷斃了,懂法律真的好酷。


看來,步上法律程序是必要的途徑了!

公寓v.s.透天的戰爭,請接下戰帖。

2 則留言:

廷 提到...

馬上就用到了,你該不會從此愛上法規了吧

提到...

少了池先生的部分,才有辦法愛。